
各相關部門:鑒于國家稅務總局于2017年5月19日發布了《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),進一步明確了發票開具中的填開要求,并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處理。為避免給公司帶來利益損失,對于發票取得過程中的要求,作出如下規定,請各部門執行。一、2017年7月1日起取得的“增值稅普通發票”(發票名字中有“普通發票”字樣),必須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處填寫我公司的識別號(911501006030011927,請大家備存使用),未經填寫的,一律不接收報銷(及名稱、納稅人識別號為必填項)。地址、電話,開戶行及銀行賬號視情形填開。關注:1、目前增值稅普通發票包括聯式、卷式及電子發票三種形式。
2、開具日期為2017年6月30日及之前的發票,在7月1日后仍可正常報銷。二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根據公司2016年5月12日下發的開具發票信息變更通知的要求,仍按全部信息完整、準確填列的方式進行填開
(及名稱、納稅人識別號、地址、電話,開戶行及銀行賬號必須同時完整準確填開)。
關注:為新項目而取得的發票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三、凡是取得名稱中有“通用機打發票”、“XXX公司發票”的冠名發票、定額發票、出租車發票(非網約車平臺開具的發票)、火車票、飛機票等,不受必須開具納稅人識別號的影響。
四、本通知發布之日起,發票內容應按實際情況如實開具,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。名稱為“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”的,必須按明細開具,如有批次開具的,必須提供增值稅稅控系統打印的清單一起提供。名稱中有“通用機打發票”、“XXX公司發票”的冠名發票,要求按明細內容進行開具。特殊情形下對方開具的是辦公用品或日用品等,必須提供電商采購清單,或對方蓋章的銷售明細,此清單不需要稅控系統打印。
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
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